本刊記者 李曉婕 見習記者 徐明皎
在短視頻平臺,撞臉明星成流量密碼,無論是外形酷似、神態(tài)逼真的“神還原”,還是刻意夸張、博人眼球的惡搞演繹,這類內容總能迅速吸引大量關注。
從網(wǎng)紅組合“四川芬達”模仿楊坤,到眾多網(wǎng)紅爭相模仿李湘機場造型,究竟什么樣的模仿屬于合理范圍?公眾人物是否必須容忍?在受訪律師看來,明星容忍義務有邊界,丑化明星、靠模仿明星引流帶貨涉及多重法律風險。
模仿明星涉嫌侵權
2024年,賬號為“四川芬達”的網(wǎng)絡主播蔣某與李某因長期模仿歌手楊坤而走紅。他們在各大平臺上發(fā)布視頻,復現(xiàn)楊坤在《中國好聲音》中的導師造型,模仿其獨特唱腔與動作,并以夸張搞笑的方式進行演繹,吸引了眾多關注。不過,不少網(wǎng)友吐槽其模仿“已超出搞笑范疇”,楊坤本人也在直播中怒斥“太惡心” 。
2025年3月10日,“四川芬達”發(fā)視頻稱遭到楊坤起訴,對方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及公開道歉。近日,二人宣布與楊坤的名譽權侵權糾紛一審敗訴,目前進入二審階段。
近期,李湘現(xiàn)身機場的形象也被多名網(wǎng)紅爭相模仿。部分創(chuàng)作者不僅模仿其走路姿勢和體態(tài),還通過墊高腹部、后期PS等方式刻意突出身材特征,以此吸引流量。
本刊記者發(fā)現(xiàn),模仿明星已成為個別網(wǎng)紅吸睛密碼,“王扁”“王二博”“鹿哈”……短視頻平臺一些自媒體博主靠模仿明星迅速走紅。
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丁濤表示,“明星臉模仿秀本身不違法。但模仿行為一旦越過邊界,非常容易觸發(fā)人格權侵權、知識產權侵權等多重法律風險”。
“如果模仿中直接使用了明星的照片和姓名,可能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權和姓名權;如果模仿中播放了明星的影視片段、音樂、綜藝片段,可能侵犯了影視制片者、音樂著作權人、綜藝節(jié)目制片者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;如果帶有惡意丑化貶損明星的行為,除了上述情況外,可能還侵犯了明星的人格權,比如名譽權、隱私權等?!倍治稣f。
上海天聿格(北京)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兆田也認為,除侵犯肖像權和著作權外,通過低俗改編作品、夸張羞辱性表演等方式,誤導公眾認知、降低明星社會評價,符合侮辱、誹謗認定的,涉嫌侵犯名譽權。
丁濤還表示,如果模仿者使用的姓名與他人姓名高度相似,并以造成公眾混淆為目的或實際產生了混淆后果,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被認定為“盜用”的變相形式,構成姓名權侵權。
因模仿鹿晗走紅的博主“鹿哈”雖然在2022年道歉,表示將改回自己的名字,但2025年11月其沖上微博熱搜時仍打上了“鹿哈”的標簽。
明星容忍義務有邊界
在“四川芬達”的相關視頻下,對其表示支持的網(wǎng)友并不少見,有網(wǎng)友表示,“全網(wǎng)都模仿楊坤,就你倆背了鍋”。
“明星作為公眾人物,對他人的沒有明顯過界的行為有一定的容忍義務?!睋?jù)丁濤介紹,對大部分懷著敬意的模仿,很多明星是持歡迎態(tài)度的。他強調,“但明星只是具有公眾識別度和影響力的普通個體,并不代表其的容忍義務是無限擴張的,如果模仿者不恪守法律邊界,非常容易觸發(fā)各類法律風險”。
在張兆田看來,“如果模仿涉及侮辱誹謗、丑化污損形象、商業(yè)盜用人格標識、誤導公眾等侵權行為,超出合理范疇,明星無容忍義務,可依法維權”。
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(guī)定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損,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。未經(jīng)肖像權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張兆田提示說,“肖像不僅限于照片或影像,還包括通過各種方式呈現(xiàn)的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?!彼硎?,模仿名人標志性穿著、發(fā)型、動作等可識別外部形象,未經(jīng)授權或存在丑化、污損情形的可能侵權。
丁濤也表示,根據(jù)當前司法實踐,若模仿者通過夸張表演貶損明星形象(如故意丑化表情),即便未直接指出姓名,仍可能侵犯肖像權。
有些靠模仿走紅的博主開始直播帶貨,也有的只是吸引關注,賺取流量。在張兆田看來,無論是通過模仿積累流量實現(xiàn)間接變現(xiàn),還是直接借助名人效應促進商品銷售,本質都是盜用名人影響力獲取不當利益,均可能構成肖像權、名譽權侵權。
模仿者若借此進行商業(yè)推廣,誤導消費者,還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?!澳7抡呷艚柚餍悄槂?yōu)勢,在商業(yè)活動中刻意模糊自身與明星的界限,誤導消費者以為是明星本人參與推廣,以此推銷產品或服務,這種‘搭便車’的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,構成不正當競爭,需承擔民事賠償或行政處罰?!倍硎?。
模仿應嚴守法律底線
模仿作為一種娛樂形式,給不少觀看者帶來輕松和樂趣。如何拍攝模仿視頻才不會侵權?
“從法律角度來說,首先,要取得明星本人授權肖像和姓名,如果使用相關作品還需要找到著作權人授權(比如音樂、影視片段);其次,不應惡意丑化貶損明星人格;最后,不應借助明星模仿吸引流量博取關注炒作,進而帶貨或者借助被模仿者搞商業(yè)活動?!倍硎尽?/p>
不過,丁濤也提出,從現(xiàn)實角度考量,取得明星本人肖像和姓名授權一般可能難以做到,“但至少其他兩點要做到。”
張兆田表示,“娛樂調侃需遵循合法、合理原則,杜絕以侮辱、誹謗等侵權方式獲取關注”。他建議,公眾人物在權益受損時,要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丁濤呼吁大家理性模仿?!翱桃鉄o底線地蹭熱點丑化明星的模仿,除了可能產生法律問題之外,還會引起公眾的反感。娛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需要大家共同建設維護?!彼f。
編輯:白楚玄